对于从浙江某报业集团事业岗位上辞职创业的冯女士来说,“下海”创业的春天已经来了。
1月5日,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负责人向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证实,浙江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已出台《浙江省鼓励支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该《办法》明确规定,浙江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离岗创业创新,保留人事关系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若确有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续签离岗创业创新协议一次,两次离岗创业创新期限累计不超过6年。
“一直有事业单位人员在打听和咨询此事。”浙江省人社厅事业处处长胡瑞平说,对事业单位离岗创业人员保留事业编制、社保待遇不变的政策,是把中央、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的具体化和可操作化。
根据《办法》,浙江省事业单位在编在岗科研人员可以携带科研项目、成果或技术到省内企业从事科技研究、开发和服务工作,或者在省内创办企业等。
在事业单位担任中层及以上领导(行政)职务的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须按规定辞去领导(行政)职务。担任省管领导职务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经审批同意辞去省管领导职务后,才能申请离岗创业创新,并不再保留相应职务待遇。该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介绍,这条新规定是鼓励有科研项目、成果和技术的领导干部到企业去创业创新,而不是带着行政职务去“下海”,规避利益输送和以权谋私等现象。
浙江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向所在事业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科技成果证明、成果产业化可行性报告、企业合作意向书、项目立项投资等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核,双方明晰科技成果归属和收益分配办法,协商确定离岗期限、待遇等相关事宜,并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后,可以变更聘用合同,签订离岗创业创新协议。
浙江给事业单位离岗创业创新人员提供了“可进、可退”的双重保障。这部分人员可按规定继续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也可选择在企业所在地参加企业社会保险,但不得重复参保。离岗人员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的,社会保险费用和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由所在事业单位承担,也可由所在事业单位、企业和离岗人员三方另行约定,个人缴费部分均由个人承担,缴费基数参照所在事业单位同类人员确定。
同时,离岗创业人员按规定参加年度考核,所在事业单位根据离岗人员业绩和相关企业意见确定考核结果,除受党纪政纪处分、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情形以外,一般定为合格等次;创业创新业绩特别突出的,可确定为优秀等次。
《办法》还规定,省内离岗人员创业创新期满要求返回的,所在事业单位按照其原聘专业技术职务做好相应岗位聘任工作;离岗创业创新期未满要求返回的,离岗人员可提前3个月书面报告所在事业单位。返回所在事业单位工作时,若原聘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已达上限,可暂时突破结构比例聘用,并逐步消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科研人员解聘或辞聘创业创新,5年内因工作需要需重新流动到同行业事业单位的,经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可直接考核聘用。
对于离岗人员空出的岗位,确因工作需要,经组织人事管理部门同意,所在事业单位可按照国家和该省有关规定用于引进紧缺急需的高层次人才。
浙江省部分企业家在1992年前后曾“下海”创业,他们在接受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采访时介绍,上世纪90年代初期,有关部门也出台过类似的政策鼓励和支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停薪留职“下海”创业,并实现了一代人的创业梦想。如今,在浙江再次响起了“下海”创业创新的“春雷声”。